灌南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灌南行复第6号
申请人:朱某。
被申请人:灌南县消防救援大队,住所地:灌南县大连路与新海西大道交叉口西120米。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年11月8日作出履职申请回复不服,于2025年1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月14日依法予以受理。审理期间,本机关听取了相关当事人的意见,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11月8日作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回复函,责令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灌南县某小区业主。于2024年11月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依职权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合法权益,依法对小区物业公司违反消控室值班制度的问题履行立案、调查、审查、决定、执行、告知和送达的职责。
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8日回复申请人“2024年10月31日,我单位消防监督员对灌南县某小区消防控制室进行了依法检查,发现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脱岗,且未取得相应岗位资格证……该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已安排2名员工参加消防控制室值班岗位资格报名学习,年底前参加资格考试……”故不予立案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等法律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履行职责中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履职中徒有形式,走过场。比如在答复书中称“物业服务公司表示,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消防控制室管理,对存在的问题立即组织整改,确保管理合法合规”。然而实际情况是小区的消防控制室依然无人值班,更别提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由于消防安全关乎小区成百上千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申请人作为小区业主,个人权益与小区整体消防安全紧密相连。被申请人涉嫌行政不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11月8日的原答复,责令其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并重新依法答复。
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有:
1.《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
2.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回复函;
3.现场照片。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在2024年11月2日《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中反映某小区消防控制室经常无人值班,且室内未公示上岗资格证,违反消控室值班制度的情况。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10月31日依法对某小区进行了相同事项的现场核查,故于2024年11月9日分别对申请人进行了回复。检查中发现该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安排2名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人员值班,其中有1人脱岗,随即对其物业服务公司经理及值班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据《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八十七条“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法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小区物业服务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前改正,同时告知该公司如果在期限内未完成整改,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被申请人依据《江苏省消防条例》的规定,责令连云港美佳净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限期整改,已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有:
1.《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
2.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回复函;
3.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4.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5.物业公司值班人员参加资格考试及社保证明。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反映某小区消防控制室经常无人值班,且室内未公示上岗资格证,违反消控室值班制度等情况。该申请书与被申请人2024年10月30日收到的两份《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内容一致,因被申请人收到前两份申请后已于2024年10月31日对某小区进行了现场核查,检查发现该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安排2名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人员值班,其中有1人脱岗,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11月1日责令该小区物业服务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前改正,告知该公司如果在期限内未完成整改,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024年11月8日被申请人制作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回复函,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该回复函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进行管理查处的职责。
根据《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本案中,被申请人现场检查发现连云港美佳净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排2名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人员值班,其中有1人脱岗,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告知该公司如果在期限内未完成整改,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法律适用准确。
被申请人2024年11月3日收到申请书,因申请书中反映内容已于2024年10月31日核查过,且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11月1日对被核查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已履行了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8日制作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回复函,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回复函。
如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